更新时间:2025-10-24 04:03:53
这个影片已经不能用闹心来形容了,影片本身内容差到极致,这一点我在之前的影评里已经详细说明了,这个片子的部分粉丝也是极度不可理喻,评论一句质疑就被用恶言辱骂,辱骂完了之后我被迫反击,他反而成受害者了,真是高,高啊!被骂的人成了加害者,骂人者成了受害者,这本来这影片就是0.5分的影片,现在好感完全败光,0.5分可以四舍五入成0分了!一个自称历史专业的人写的影评里一众标准中权重最低的居然就是历史,情怀占了绝大多数,任何正常人都会质疑,质疑的结果就是从第一句开始就是用脏话谩骂,是可忍孰不可忍?还自称是捍卫自己自由评分的权利,还能拔高到如此程度,你的评论区容不得不同声音就是容不得呗,只发了一句评论就能用脏话辱骂,居然还能弄上看似高尚的理由了。最让人无法理解的就是,我明明一开始只发了一句对他明明褒的部分很少,贬的很多,就质疑这么一句他就骂人,那我当然不干了,最后就话赶话发了40多条评论,但问题是,你一开始能说你是捍卫你自由评分的权利吗?如果不是你不断辱骂,会变成40多条评论吗?会构成现在所谓的对你评分的干涉的表象吗?说到底就是你在干涉我自由评论的权利,并进行网络暴力导致的。另外建议,口才这么好可以用到正道上。 你除了拿法律恐吓还会啥?但问题是这恰恰暴露你对法律一无所知。 来看看我之前转发的文案:



这些内容是正常评论,说我挂人就能入刑了,真有趣

法律上只有构成诽谤才能入刑,一点法律都不懂还在这虚张声势? 而且我说的罪名本来就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要不要我再给你普普法: 《刑法》246条: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看到没,你一直说的“刑民分离”,侮辱罪并没有完全分离,它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你之前的多次辱骂已经构成侮辱罪,我提这个罪名并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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